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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纪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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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时任证监会首席顾问的梁定邦提出,实施QFII制度,开启外资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大门。   

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指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2002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包括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暂行规定》共分七章三十四条,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   

2002年12月1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申请人的资产规模、投资额度、投资品种、托管人资格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各自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对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的处理方式。   

2003年1月中旬,人民银行批准工、中、农、交、建、招行及渣打、汇丰、花旗3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2003年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QFII托管人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3年3月14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三家外资银行QFII托管人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以发言人谈话形式进一步明确QFII制度实施细则,放宽了申请人范围和投资品种范围。投资人范围从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扩展到境外信托机构和政府投资机构I;投资品种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等扩展到基金且无比例限制,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发行的申购。   

2003年3月21日,瑞银华宝证实,该公司已经通过其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正式递交了QFII资格申请,成为首家QFII申请者。   

2003年3月25日,日资券商野村控股称,公司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正式递交QFII资格申请。   

2003年5月26日,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3年5月30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正式委任中国4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其中国QFII投资的托管银行,中资银行由此开始涉足全球托管业务,并第一次与外资银行共享QFII盛宴。   

2003年6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在其托管人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处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这也是QFII中的第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买进宝钢股份、上港集箱、外运发展、中兴通讯等四支股票,完成了QFII第一单。   

2003年7月23日,国电转债申购结果显示,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动用1.2亿元申购,获配1044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动用5.556亿元申购,获得4835手的份额。这是QFII首次现身债市,同时证明QFII第一单可能投向可转债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   

2003年8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称,日本大和证券SMBC公司已正式发函确认该行作为后者的QFII托管行,该行因此获得继7月24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之后的第二家托管和清算业务,成为中资银行中唯一获得两家QFII托管业务的银行。   

2003年9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9月9日签署了QFII托管协议,正式确定了双方在QFII业务领域的合作关系,这也是我国推行QFII投资制度以来,中资银行与境外QFII机构签署的第一份托管协议。   

2003年10月23日,德意志银行宣布获得QFII托管银行资格,从而使在中国境内进行QFII业务的托管银行达到12家。   

2003年12月12日,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QFII资格获证监会批准,这使得可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QFII增至12家,投资总额达到1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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