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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香港期市:业务操作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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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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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原则》是基于以下的9条一般原则而制定的:诚实及公平、勤勉尽责、能力、有关客户资料、为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遵守法规、保障客户资产及高级管理的责任。以下对9条原则一一加以阐述。
诚实及公平
持牌人应以诚实、公平的态度行事,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该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况:向客户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没有任何误导成分的;公平合理地向客户收费;广告内容不应载有虚假、具误导成分或有欺骗性的资料,亦不应载有贬抑他人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资料;中介人应熟悉《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并遵守该条例及廉政公署发出的有关指引。当中介代理人向客户索取或接收不公平的利益,而诱致其无法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即属违法。任何人如向中介代理人提供利益,也属违法。尤其在未获得主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中介代理人不应该索取或收取任何可能影响或妨碍其行为操作的利益,例如金钱、礼品、雇佣、服务或优待。
勤勉尽责
中介代理人应以适当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中介代理人应该达到以下的标准:应采取合理步骤、尽快地依照客户指示执行客户的交易提示;应基于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条件,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代表客户执行的交易、应尽快和公平地分配入该客户的账户内;以适当的技巧,小心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建议。
能力
中介人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要的全部资源,以便进行业务活动。这项原则侧重于业务运作。关于中介人胜任能力,在《适当人选的准则》中有详细介绍,主要就证监会将如何执行有关胜任能力及持续培训的规定提供较详尽的指引,其中也有证监会发表的两份有关胜任能力及持续培训的指引。
有关客户的资料
有关客户的资料涵盖3个部分:认识你的客户;客户协议;为客户开立具有特殊性质、需要个别考虑的委托账户。
认识你的客户。为了向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并尽量减低客户及中介代理人本身所承受的风险,中介代理人应了解客户的真实和全部的身份、客户的实际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在考虑过客户的上述资料后,中介代理人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应确保其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是适当的。
客户身份规定。对于最初发出交易指示的人士以及在该项交易的最终受益人,中介人必须基于合理的原因相信上述人士的身份、地址或联络详情,而无需知道管理基金的最终受益人,除非该受益人实际上发出了交易指示。
客户协议。《操守准则》规定了中介代理人与客户订立协议的方式及协议的基本内容。中介代理人应向客户提供副本,并向客户解释协议的内容,特别是有关的风险。如果开户过程不是中介代理人的职员与客户亲身进行,则中介代理人必须采取相关步骤核实客户的签名。客户合约或者协议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客户及中介人的全名和地址;双方承诺就资料的重要变更通知对方;详细说明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以及特殊服务(如保证金融资或卖空服务及衍生产品买卖等)所需缴纳的费用及有关的详细规定及风险披露声明。
委托账户。委托账户是客户授权中介人在没有通知客户或者交易没有事先获得客户批准的情况下,可进行操作的客户账户。客户既可全权委托,亦可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要求中介人只可在指明的限制条件下进行交易。《操守准则》规定客户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中介人及其雇员应向客户解释授权的条款。授权书应列明获授权操作账户的人士,并注明该人士是否为中介人的雇员或代理人。中介人每年一次向客户确认授权,并在届满日期前通知客户,除非客户在届满日期前提出取消授权,否则该项授权会自动续期。委托账户的开立应由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时为确保账户得到适当的监督,应执行内部监控制度。
为客户提供资料
证监会希望中介人向客户提供资料以保证透明度,并且让客户了解其账户的交易详情。关于中介人的资料包括:有关业务的充分资料,包括与客户有联系的雇员的情况,以及向客户提供财务报表等;向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为客户进行的迅速确认的交易,包括关于交易和户口结单的所有必要资料。
利益冲突
中介人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则应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中介人在与客户或替客户进行的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导致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中介人必先向客户披露其利益,并且在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的基础上,方可向客户提供交易建议或进行交易。其中客户获优先处理在《操守准则》中单独列出。
处理交易指示及记录交易指示。中介人应公平地按照其收到交易指示的先后次序处理客户的交易指示。客户的交易指示,应较中介人本身或中介人雇员或代理人本身的账户作出的交易指示,获得优先的处理。
分配交易指示。中介人如合并处理多名客户或单一客户跟中介人本身账户的交易指示,而又无法将所有交易指示完成,则中介人应在随后的分配中优先处理客户的交易指示。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希望中介人在向多名客户分配交易指示而无法全部完成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偏袒任何客户的行为。
非公开、重大的资料。对于从事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的中介人或其雇员(无论是否出于对中介人、任何雇员或客户的利益),如果该宗交易是基于其利益而达成的,则中介人应确保其本身或其雇员:不会在其他客户的交易未达成之前获得该等利益或不会透过掌握一经公开发布后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非公开资料而获得该等利益(即内幕交易)。
回佣,非金钱利益及关联交易。中介人可能因为收取回佣或非金钱利益而导致利益冲突,因为收受利益的中介人可能因此无法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服务。《操守准则》界定中介人可以收受该等报酬的情况,以及可以收受的利益的性质。操作委托账户的中介人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接受由经纪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作为中介人将客户业务交由经纪执行的代价:该物品或服务明显对收受人的客户有利;收受人在相关业务中采用了最佳执行条件的原则,而提供人收取的经纪佣金亦不超过一般的佣金比率;有关客户已用书面方式同意收取有关物品或服务;中介人已向客户披露收取物品或服务的做法(包括有关物品及服务的描述)。
相关的披露及同意可以在客户合约或投资管理协议中列出或载列,其中须载有阐述中介人收取非金钱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声明。此外,中介人还应每年向客户发表声明,详细阐述其收取非金钱利益的做法及收受的物品及服务的详情。
《操守准则》第13章列举了允许收受的物品和服务,其中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衡量业绩表现的分析);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物品及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代管服务;与投资有关的刊物。
禁止收受的物品及服务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所需的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处所、会籍费用、雇员薪酬及直接现金付款。尽管如此,中介人仍可收取和保留与客户交易有关的现金或金钱性质的回佣,但需先征得客户以书面形式同意;经纪佣金比率并不高于一般提供全面服务的佣金比率;回佣及其大概价值需向客户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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