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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香港期市——业务操作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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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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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规
中介人应遵守所有监管规定,包括法例,证监会所执行的规则、规例及守则,交易所的规则,以及任何适用于中介人的监管当局的规定。《操守准则》对于此方面的规定涵盖雇员的交易、雇员职责、投诉及需要向证监会做出汇报等情况。
(1)雇员的交易
中介人必须就雇员的交易制定政策,并以书面方式告知雇员:是否容许雇员本身交易或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假如中介人容许雇员本身交易或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雇员在进行交易时须遵守的条件;雇员应向高级管理层明确指出所有有关的账户,并就此做出汇报(“有关的账户”包括有关雇员的未成年子女的账户及有关雇员拥有实益权益的账户);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应按规定通过所隶属的中介人或其联系公司进行交易;如果中介人的雇员获准透过其他中介人在香港交易所就证券或期货合约进行交易,则该中介人及雇员应将交易确认的复本及账户口结单的复本提供给予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上述的任何交易,均应在有关中介人的记录内另行加以记录并能够清楚识别;由雇员账户及有关的账户所进行的交易应向高级管理层申报,并且由高级管理层进行密切监察。有关管理层人员应确保没有失当行为,或该项交易不会使客户的权益受损;除非得到雇员的主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中介人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另一中介人的雇员作为客户,替其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2)对雇员的行为负责
中介人应对其雇员及代理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这是主事人对其代理人行为应负的一般责任)。
(3)投诉
中介人须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尽快进行调查及回应,如未能及时处理,则应建议该客户采取其他步骤。
(4)向证监会发出通知
《操守准则》已订明中介人须向证监会汇报的各种情况,其中大部分情况现已由《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中的类似规定所涵盖。中介人须汇报以下情况:其本身或其雇员严重违反或涉嫌违反证监会执行的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或违反中介人所参与的交易所关于中介人的任何其他当局执行的规则、守则及指引;影响其或者其董事的任何无力偿债情况;监管机构或其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行使任何纪律处分;其业务系统或设备出现任何重大问题等。
保障客户资产
中介人或代表中介人的第三者应尽快及妥善地处理客户交易或客户资产,并确保客户的持仓或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该原则旨在补充《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第4章所讨论过的《客户证券规则》及《客户款项规则》中有关法例。《操守准则》涉及由中介人处理的所有客户资产,故其应用范围较法例更广。然而,《操守准则》有一项限制条文:在海外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均存在风险。由于在上述情况下收取或持有有关资产不会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客户证券规则》及《客户款项规则》的保障,因此中介人应提醒客户注意可能出现的风险。
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应主要负责确保中介人维持《操守准则》所述的操守标准,及遵守适当的程序。按规定,高级管理层应适当管理与业务有关的风险,包括定期评核中介人的风险管理程序。为此,高级管理层应了解业务的性质、中介人的内部监控制度及程序、风险管理政策、本身的权责范围,以及可以及时取览所有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资料及一切必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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