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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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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特约
作者:储和平
发布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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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储和平
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5月10日、11日在京召开,会议主题是"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中国证监会主席兼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同志做了主题发言,介绍了中国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背景和思路,以及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所做的制度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估计,在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股指期货最终将会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推出。为了更好把握中国金融期货创新发展所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学习股指期货的规则体系,坚持正确的投资理念,完善交易体系将是投资者当前的首要任务。这其中,全面学习和理解股指期货规则体系是基础的一环。股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产物,与原来大家所了解的股票投资有较多不同之处,特别是结算的概念与证券市场上清算也有很大差异。中金所结算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与结算价相关的若干概念,对于我们加深对股指期货规则体系的理解,认识股指期货与股票投资的差异不无裨益。本文将对股指期货中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加以简要介绍,以期有助大家举一反三,更好掌握股指期货的规则体系有一定的帮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由此可见,结算价格对于决定交易双方的盈亏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认真理解有关概念。按中金所结算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以上确立的是当日结算价,也是进行当日无负债结算的重要步骤。除此以外,还有交割结算价,这是指的在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情况下所采用的。中金所结算细则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我们要注意这两个结算价确定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当日结算价是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的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一个是以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成交价格来加权计算,另一个是以对应的现货市场上标的指数(例如沪深300指数)的算术平均价。所取的加权计算时间也不相同,前者为最后1小时,后者为最后2小时,这些都是我们在学习规则中需要加以特别注意的。
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到保护的投资者。作为潜在投资机构及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到中国证监会倡导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中来,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为理性参与股指期货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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